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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香港《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3章)第3条:
(1) 法院在听取任何有关未成年人管养或教养的申请后,可就该未成年人的管养或教养作出其认为合适的命令,並可命令该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或任何其他人须向该未成年人支付按金或提供保证,以确保该未成年人获得妥善照顾。
(2) 法院在根据本条作出命令时,须以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为首要考虑。
(3) 法院可随时更改或解除根据本条作出的命令。

《婚姻诉讼条例》(第179章)第3条:
(1) 法院对离婚诉讼具有司法管辖权,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 在呈请提出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居住在香港;或
(b) 在呈请提出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密切联系。

立法背景

上述两条法例分别规范香港家事法院对子女撫養權(管养权)的实质裁量基准,以及与离婚程序相关的司法管辖权门槛。随着深港两地居民跨境婚姻日益频繁,尤其不少夫妇在香港登记结婚后在深圳居住,或反之,离婚时子女撫養權的争夺往往涉及两地法院的平行程序及时间压力。

《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3条之立法目的在于赋予法院最大的弹性,以“儿童最佳利益”为核心作出全面命令,并可随时根据情况变化调整。而《婚姻诉讼条例》第3条则确立香港法院受理离婚的管辖连接点,防止“方便法院”滥用。在香港与内地(特别是深圳)之间,由于缺乏统一的子女抚养权判决互认安排(即使《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已于2022年生效,但管养权判决的执行仍存在实务障碍),因此程序时限与管辖选择成为深圳、香港深圳離婚案件中的关键实务要点。

条文释义

(一)《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3条逐句解读

  • “法院”:指香港区域法院家事法庭、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及以上级别法院。对于子女撫養權争议,通常由区域法院家事法庭处理,但涉及重大资产或复杂跨境因素时可能转至高等法院。
  • “管养或教养”:涵盖管养令(管养权归属)、照顾及管束令(管养权及管养权行使细节)、探视权(探视安排)等。
  • “按金或提供保证”:实务中较少直接使用,但法例保留此权力以确保管养令的执行。
  • “须以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为首要考虑”:这是香港家事法的基石。法院会综合评估儿童的年龄、意愿、现有照顾安排、父母能力、环境稳定性等,而非单纯考虑父母的权利。
  • “可随时更改或解除”:基于情势变更原则,管养令具有弹性。例如一方搬离香港、婚姻状况改变、儿童成长需求变化等均可申请变更。

(二)《婚姻诉讼条例》第3条管辖解读

香港法院对离婚诉讼的司法管辖权依赖“居住”或“密切联系”概念。实践中,若一方长期在深圳工作但保留香港住址,或持有香港身份证但实际在深圳居住,争议焦点往往在于法院是否愿意行使管辖权。典型的“管辖区选择”场景:香港一方在深圳居住满六个月后,能否在香港提起离婚?需同时满足“香港法院对子女撫養權有实质关联”。

适用场景

场景一:香港登记结婚,双方长期在深圳居住,现一方返回香港申请子女撫養權

案例参考:LKW v DD(终审法院FACV 16/2010)中,法院强调儿童最佳利益是唯一考虑。若深圳一方拥有稳定工作和住房,而香港一方仅短期返回,法院可能以“儿童已惯常生活于深圳”为由拒绝发出管养令,或要求先在深圳取得判决。此时程序时限尤为关键:香港法院通常需6-9个月才能作出临时管养令,而深圳法院通过简易程序可能更短。律师实务要点:在深圳提起离婚并同时申请抚养权,再依据《婚姻家庭判决安排》在香港申请认可,可大幅缩短整体时间。

场景二:香港籍父亲在深圳工作,母亲携子女回香港后拒绝回深圳,父亲急求探视权

父亲可依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向香港家事法庭申请探视令。由于管辖连接点:子女身在香港,法院自然有管辖权。但若父亲在深圳工作,法院可能要求其提供详细探视计划并支付跨境交通费用。程序时限:从提交申请到首度聆讯约需4-6周。实务要点:建议同时申请“临时探视令”以维持亲子关系,否则深圳法院亦可能介入(若子女在内地有户籍)。

场景三:深圳离婚判决已确定抚养权归母亲,但父亲将子女私自带回香港

这是典型的“诱拐儿童”跨境案件。香港法院会根据《擄拐兒童條例》(第512章)及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香港适用)发出“交还儿童令”,程序时限极短,可于数周内完成强制交还。但在非公约成员(内地尚未加入该公约)情况下,只能依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3条申请管养令。实务要点:立即向香港家事法庭申请“禁止离境令”或“管养令”,同时在内地启动“执行生效判决”程序。律师需协调两地程序,节省时间。

注意事项

  • 平行诉讼风险:香港与深圳法院均有权审理子女撫養權,但两地判决可能冲突。根据《内地与香港判决互认安排》,婚姻家庭判决中的管养部分(尤其是涉及人身监护权)仍存在执行障碍,实务中常需一方案件终结后再到另一地申请承认。建议在首次离婚程序中即选定一个“主要管辖地”,并在该地取得全盘抚养权判决,避免分割程序。
  • 证据收集时限:香港法庭对“儿童最佳利益”的评估需提交详尽的背景报告(例如社会福利署调查报告、心理评估报告等)。该类报告制作需时约3-6个月。若一方急欲获取临时管养令,需提供充足紧急事由的证据,例如儿童面临即时危险。深圳律师可协助在深圳取得家事调查令,缩短香港法庭的等待时间。
  • 跨境财产与抚养费:子女撫養權判決常附带赡养费命令。香港法院可依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192章)命令一方提供按金或定期支付。但执行跨境财产时,常需通过内地法院承认程序,过程可能长达1-2年。实务要点:在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交付方式及适用法律,并考虑在深圳设立信托或担保以加速执行。
  • 法律修订动态:2025年香港《婚姻诉讼(程序)条例》修订后,家事法庭可更灵活处理跨境离婚,包括视象方式聆讯、简化证据互认等。律师需留意新的实务指引(香港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不时发布跨境家事案件指引)。
  • 保密与调解优先:香港法院强烈鼓励家事调解。委任认可调解员(尤其熟悉深港两地法律)可大幅减少程序时限。调解协议可转换为法庭命令,并分别在内地与香港登记执行。
律师实务要点总结:在深圳、香港深圳離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撫養權时,律师必须评估双方居住轨迹、子女习惯生活地、两地判决互认状况及程序时限差异。优先建议通过协商确定主要管辖地,并利用香港《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3条的弹性,争取临时命令以稳定现状。若有紧急情况(如绑架风险),应第一时间向香港家事法庭申请禁止令,同时启动深圳法院程序。鉴于个案事实复杂,涉及跨境法律冲突,强烈建议就具体安排咨询熟悉深港家事法律的吴勇律师,以获得针对性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