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內地房產糾紛的常見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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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婚前买楼,婚后供款,层楼一定系我嘅?」——关于内地房產归属的迷思

好多香港市民北上置業,以為用「香港嗰套」諗法去理解内地房產權屬就萬無一失。最常見嘅誤區,就係認為「我出錢買,物業登記在我名下,就永遠係我嘅個人財產」。特別喺離婚家事糾紛入面,呢個諗法往往令當事人食咗大虧。

必須釐清:內地《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以及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使物業登記在一方名下,只要購房款部分來自婚後收入,或者婚後共同供樓,對方就有權就「共同還貸部分及其對應的增值部分」主張補償。

案例場景

甲先生(香港居民)於2018年婚前在深圳羅湖購入一個單位,首期200萬人民幣,向銀行按揭400萬。2020年與乙小姐結婚,婚後由甲先生嘅薪金帳戶每月還貸。2024年離婚,乙小姐聘請內地律師要求分割「婚後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法庭最終判乙小姐獲得數十萬元補償,甲先生大感冤枉:「明明係我一個人供!佢冇出過一分錢!」

問題在於:婚後嘅薪金收入本身已經係「夫妻共同財產」,用共同財產去供樓,對方自然有份。呢個係內地法庭處理關於内地房產糾紛的常见问题中,最典型嘅一類。

實務建議:保留婚前購房款項嘅銀行轉帳紀錄、購房合同、按揭合同,並盡量用獨立帳戶處理婚前資金與婚後收入,避免「混同」。若情況許可,可考慮作婚前財產公證。

误区二:「層樓寫咗我個名,就冇得爭?」——登記名義不等於實際權益

另一個關於内地房產糾紛的常见问题解答中經常遇到嘅誤區,就係以為不動產登記簿上嘅名字就係「鐵證」。須知內地《民法典》第20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但呢個係「推定效力」——即法律上推定登記名義人係權利人,但呢個推定可以被推翻。

喺離婚家事訴訟中,法院會審查「真實權利關係」。例如,夫妻雙方曾簽署《婚內財產協議》,約定某物業歸一方所有,即使未辦理過戶登記,該協議仍具約束力。又或者,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另一方名下,若證據充足,法院可認定為「代持」或「借名買房」。

案例場景

丙小姐與丁先生婚後,由丁先生父母全額出資,喺珠海購入一物業並登記喺丙小姐名下。離婚時,丁先生主張該物業係父母對其個人贈與,因為冇任何書面文件,丙小姐反指係贈與畀佢個人。法院經審理,考慮購房款全部由丁先生父母支付、且丁先生父母與丙小姐素無往來等事實,認定該物業屬丁先生個人財產。呢類「名實不符」嘅案件,正正反映處理離婚家事內地房產糾紛時,不能單憑一張「房產證」落結論。

误区三:「我哋喺香港離婚,內地層樓香港法庭唔會理?」——跨境管轄權與判決承認

好多港人以為香港法庭只處理香港物業,內地房產要另起爐灶。呢個係一個重大誤解。香港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家事法庭有權處理附屬濟助(包括財產分配)申請,即使資產位於內地,法庭仍可作出「財產轉移令」或「變賣令」。

然而,真正嘅難題在於執行的「承認與相互執行」。香港與內地已簽訂《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下稱「《安排》」),涵蓋離婚、贍養費、子女管養權等判決。但《安排》只適用於「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且須由當事人向內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若香港判決涉及內地房產嘅分割,還需要視乎判決內容是否符合《安排》第三條所列嘅「民商事判決」定義。

換言之,就算香港法庭判咗你贏,都只係「第一步」,仲要去內地法院申請認可,才可以執行。純粹喺香港搞掂,並唔代表內地房產自動轉名。

實務建議

  • 若雙方有共識,可考慮直接喺內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一併處理房產分割,避免「雙重訴訟」。
  • 若已喺香港取得判決,應盡快聘請內地律師研究《安排》嘅適用性,準備申請認可文件。

误区四:「離婚協議簽咗就算數?」——協議效力與反悔空間

好多夫妻自行協商簽署《離婚協議書》,寫明「位於深圳南山區XX單位歸女方所有」,以為簽咗就塵埃落定。但關於内地房產糾紛的常见问题往往忽略咗:離婚協議書喺內地法律下,可能被「反悔」。

根據《民法典》第1076條,離婚協議須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但實務上,內地法院對「離婚協議」嘅審查相當嚴格。若雙方簽署離婚協議後,未實際辦理離婚登記,該協議尚未生效。即使已辦理離婚登記,若一方事後主張「受脅迫」或「顯失公平」,仍可向法院請求撤銷或變更,但需在一年內提出。

案例場景

戊先生與己小姐協議離婚,約定東莞物業歸己小姐,以換取對方放棄子女管養權。辦妥離婚後,己小姐反悔,拒絕過戶。戊先生入稟內地法院,法院經審查發現該協議係喺己小姐情緒崩潰、被威脅「唔簽就公開私密照」嘅情況下簽署,最終判協議無效。呢個案例提醒我哋,離婚協議唔係「簽名即結」,須確保意思表示真實、自願,最好經律師草擬並見證簽署。

误区五:「我係香港人,內地房產糾紛唔關我事?」——身份與適用法律的關係

最後一個常見誤區,係以為「香港居民」身份令佢哋可以「隔岸觀火」。其實,港人持有內地房產,一旦發生糾紛,無論係離婚家事定係買賣爭議,都受內地法律管轄。尤其係「不動產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3條,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呢個係「專屬管轄」——你無得揀。

即使雙方都係香港人,只要爭議標的係佛山某個單位,就要去佛山嘅法院打官司。香港律師可以協助,但出庭須由內地執業律師代表。呢種「一地兩法」嘅現實,好多港人唔了解,導致錯失答辯時機,甚至被缺席判決。

須注意,內地房產嘅婚姻財產分割,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與香港採用嘅《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原則大相逕庭。香港法庭傾向「公平分配」原則,考慮雙方需要;內地法庭則較側重「產權登記」及「出資比例」。呢種差異,正正係跨境離婚個案中最容易產生「意料之外」結果嘅地方。

總結建議

處理關於内地房產糾紛的常见问题,尤其牽涉離婚家事,切記幾個重點:第一,唔好淨係信「層樓寫邊個名」;第二,婚前婚後資金要分清楚;第三,離婚協議要慎簽,最好有專業律師把關;第四,跨境判決執行需按《安排》程序處理;第五,香港與內地法律差異極大,唔可以「一本通書讀到老」。

每位當事人嘅案情細節唔同,涉及嘅證據、資金來源、婚姻期間嘅收支模式都千差萬別。遇到具體糾紛,務必就自身情況尋求專業法律意見。若你正面對跨境離婚或內地房產爭議,可考慮諮詢熟悉兩地法律嘅吳勇律師團隊,及早規劃訴訟策略,避免誤入維權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