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要到哪個法院起訴?

在生活中,當夫妻雙方關係破裂後,又無法達成協議離婚,通常一方會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係。那麼法院那麼多,到底該向哪個法院起訴呢? 根據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原告就被告」原則 在一般情況下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二、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下列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 (3)被告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 (4)被告被監禁的。 (5)如果配偶是軍人(非文職),自已不是軍人,應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配偶是文職軍人,應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雙方都是軍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