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的法律风险——深圳真实案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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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虛偽離婚的成因與司法認定

在深圳這座步調迅捷的都市裡,形式離婚案例層出不窮。不少伴侶為突破購房限制、爭取首套房貸利率優勢、擺脫債務壓力或謀取其他經濟利益,選擇進行婚姻關係解除登記。依據現行法制,離婚登記完成即具備法律約束力,民間所謂「假離婚」僅屬當事人間私密協定,司法體系對此不予承認。

去年羅湖區某典型案例中,一對伴侶為購置第二處房產辦理離婚,協議將不動產歸於女方名下。後因情感生變男方訴請重新分配財產,經法院審理認定離婚協議具法律效力,男方房產請求權未獲支持。此案明確揭示:婚姻登記機構不介入審查離婚緣由,自登記完成當刻,婚姻關係即告終止。

二、資產分配潛在危機

形式離婚最顯著風險在於財產劃分。當事人為達成特定目標,常在離婚協議中訂立顯失公平的財產處置條款。參照《民法典》規範,離婚協議生效後,簽署雙方均不得任意撤銷。

福田區某企業主案例尤具警示意義。該當事人為規避商業債務,與配偶協議離婚並將全部資產轉至妻子名下。未料配偶假戲真作另結新緣,企業主訴請法院重新分割財產,因未能舉證存在欺詐、脅迫等法定事由,最終遭判敗訴。此例昭示:財產分配條款須審慎擬定,任何約定都可能成為既定事實。

三、子女照護權隱憂

形式離婚協議中關於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約定同樣具備法律強制力。部分當事人為求便利輕率決定撫養權歸屬,卻未察覺可能引發之後續困境。

南山區某委託人案例堪為借鑑。該當事人為取得學區房資格與配偶辦理離婚,協議子女撫養權歸屬丈夫。後因丈夫職務調動擬攜子女遷居外地,女方雖極力反對卻因已喪失法定撫養權而陷入困境。依司法實務見解,變更撫養權須提出充分證據證明現行撫養環境不利子女發展,實際舉證門檻頗高。

四、債務歸屬法律責任

形式離婚中的債務分配約定亦需審慎以對。部分當事人為擺脫夫妻共同債務,透過離婚協議將債務劃歸單方承擔,然此類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方。

龍華區某司法案件即為明證。某對夫妻為逃避經營債務辦理離婚,協議約定債務由丈夫承擔。後債權人將二人共同訴至法院,經審理認定屬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協議中的債務分配條款不得對抗債權人,妻子仍須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司法救濟與風險防控

針對形式離婚可能引發的法律危機,建議採取下列防範措施:
首要之務,不應為謀取不正當權益辦理形式離婚,司法體系不承認所謂「假離婚」約定。
其次,若確需辦理離婚手續,應審慎擬定協議條款,建議徵詢專業律師意見。
再者,涉及重大資產處分時,可考慮透過補充協議釐清真實意向,但需認知其法律效力受限。
最後,若已遭受不公待遇,得於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配提起訴訟,惟須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法定撤銷事由。

在深圳此一法治完備的城市,任何意圖鑽營制度漏洞牟利之行為,皆可能招致嚴重後果。作為法律從業人員,我們建議當事人應以誠信為根基,依法行事,避免因小失大。若遇相關法律疑義,宜即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透過正當程序保障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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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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