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婚姻糾紛的認可與執行,從此不再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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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内地訴訟離婚
摘要

和香港人結婚,聽起來很美好,操作起來其實特麻煩。兩個內地人結婚,拿着身份證和戶口本去任何一方所在的民政局領個證 […]

和香港人結婚,聽起來很美好,操作起來其實特麻煩。兩個內地人結婚,拿着身份證和戶口本去任何一方所在的民政局領個證就可以,要是涉港澳台或者涉外了,可就沒這麼容易了,怎麼辦結婚手續才有效估計就得研究個十天半個月的。萬一要是離婚,那可就更麻煩了,確定哪地的法院管轄,適用哪地的法律都讓人頭疼。好不容易判決了,申請承認與執行更是難上加難。

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簽署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下文簡稱《婚姻家事安排》)。該安排生效後,在離婚案件中,一地法院對於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的判決就可以在另一地獲得認可和執行。這是自香港回歸20周年以來,兩地簽署的第五項司法協助安排,標誌着兩地司法協助取得新的突破。

在《婚姻家事安排》簽署之前,兩地只對「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認可,而涉及到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權糾紛所做的判決卻很難得到認可,更不要說執行了。此次《婚姻家事安排》出台後,一地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的判決將會在另一地的到認可,也可以申請執行。有了該安排的指引,不僅會大大減少當事人重複訴訟之累,也會有效減少利用兩地司法管轄轉移財產的行為,另外,還將更有利於維護子女的利益。

《婚姻家事安排》一共有22條,對相互認可和執行案件範圍,在內地的案件中包括婚內夫妻財產分割糾紛、離婚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及婚姻無效糾紛等14類案件;在香港指離婚絕對判令、贍養費令及贍養令等12類案件。基本全面涵蓋了婚姻效力、離婚財產、孩子撫養、人身安全等婚姻家庭民事法律關係的重要內容。

對相互認可和執行文書類型在內地包括判決、裁定與調解書;在香港包括判決、命令、判令、訟費評定證明書、定額訟費證明書。另外,還對當事人申請的程序及救濟途徑、法院的審查程序及處理結果、不予認可和執行的情形等作出了全面、具體、明確的規定。

《婚姻家事安排》的簽署對於預防家庭暴力,保護兒童利益等理念的宣傳和弘揚有着重大的意義。也預示着兩地司法合作邁入了新的階段,絕大部分跨境婚姻家庭案件判決將在兩地得到相互認可和執行,一方面當事人不用再兩地起訴,減少訟累;另一方面,也促進兩地的司法協助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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