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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内地訴訟離婚
為了明確夫妻財產的權屬,在結婚之前很多人會選擇做婚前財產公證或簽訂財產保證書。婚前財產公證的效力自然不言而喻,那婚前簽訂的財產「保證書」能作為日後夫妻財產分割的依據嗎?
張先生和梁女士原本是夫妻,都是香港人並在香港登記結婚。在結婚之前,他們曾簽訂一份《保證書》,張先生承諾離婚時不要梁女士的一切錢財物品和房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梁女士在深圳買了一套房子並登記在自己名下。離婚後張先生認為該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求進行分割。
法院審理,兩人在婚前就已經簽訂的保證書就是為了約定好離婚時的財產歸屬,張先生的承諾也不存在壓迫、欺詐的情形,屬於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雖然購買房子時兩人還存在婚姻關係但房子是由梁女士出資且登記在她的名下,這屬於她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張先生無權要求分割房子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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