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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子女撫養權
摘要: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關於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考慮。我國法律對此是怎樣規定的呢?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為您詳細介紹關於子女撫養費的承擔的相關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我國《婚姻法》第30條規定:北京離婚律師“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為止。但有兩種情況例外。
第一,16周年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第二,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①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讀的。
③確無獨立生活能力條件的。
撫養費不單指生活費,《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所以,在離婚時,除生活費外,要充分考慮教育費和醫療費,在撫養費的標準(20~30%比例)範圍內爭取較高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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