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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父母離婚的同時,需要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問題,同時也要解決撫養費數額問題。也就是說在這時需要確定撫養費的數額,那日後因為情況發生改變給子女撫養費可以再加嗎?對此,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給子女撫養費可以再加嗎
按照規定支付了約定的撫養費外,要是未成年子女有特殊情況的,例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就可適當增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所以實際上,關於離婚後的父母,在對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規定確定的內容,不應該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能認為每月支付固定數額撫養費后,無需再支付醫療費。
二、增加的費用需着眼於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
我國規定的撫養費包含教育費、醫療費,應理解為撫養費包含基本的教育費與醫療費,所以,在另行添加費用的時候應着眼於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撫養費請求,也要避免過低的撫養費給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
對於應當支出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教育費、醫療費,需要兼顧夫妻雙方的利益公平,不直接撫養的父母向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支付也應該承擔的部分。所以,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能讓對方支付超過為孩子利益必須支出的較大數額的醫療與教育費用。
三、撫養費糾紛當事人可以不出庭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撫養費糾紛涉及到個人人身關係,因此這類案件屬於是被告必須到庭的案件,開庭審判時被告應當參加庭審,不能委託律師全權代理。
如果當事人不出庭就無法查明案件基本事實的,法院可以傳喚當事人參加庭審,如果兩次傳喚后還不到庭的,那麼,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拘傳。
在不同的家庭中,由於實際情況不一樣,就導致一開始確定的撫養費數額就是有所差異的。而日後不管是因為子女的需要還是父母經濟收入降低,其實都是可以更改撫養費數額的。因此離婚之後給子女撫養費可以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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