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探視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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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子女撫養權
摘要

  離婚後,子女就不能由父母共同撫養了,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就和子女有較多的時間相處,沒有獲得撫養權的一方就只能行使探視權,那麼探視權的具體規定又是怎樣的?下面讓深圳離婚律師我們講述一下。

  離婚後,子女就不能由父母共同撫養了,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就和子女有較多的時間相處,沒有獲得撫養權的一方就只能行使探視權,那麼探視權的具體規定又是怎樣的?下面讓深圳離婚律師我們講述一下。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本文詳細講述如何行使探望權和探望權的強制執行。

  行使探望權,涉及到直接撫養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確定探望的時間、方式。我國婚姻法在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的問題上,規定了父母協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式,並且確定了“協議優先”的原則。

  按照協議優先的原則,父母應該本着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探望時間和方式。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由於夫妻是因為感情破裂解除婚姻關係,在協商時會過多考慮自己的利益,有些直接撫養一方甚至拒絕就探望的有關問題進行協商。這時,探望權人就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探望問題了。

  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有關探望權的生效判決或調解書,另一方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對不履行義務的一方進行教育,責令其履行義務。經責令后仍不履行義務的,可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另一方也可以起訴請求變更撫養關係。

  對於子女不接受探望的,人民法院應做好申請人的思想工作,待子女消除顧慮后再執行。禁止對子女的人身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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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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