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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離婚之後,若一方想要變更孩子撫養權的話,則也不是不可能的。此時要是可以與對方協商一致,這當然是最好的。不然的話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那現實中可以申請變更撫養權的情形有哪些呢?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可以申請變更撫養權的情形有哪些
撫養權關係未成年的健康成長問題,我國法律允許在一定情況下變更原先的撫養權決定,具體有兩種變更方式:
1、起訴變更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並向法院起訴的,法院在審理時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予以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因此,如果之前離婚判決時確定的撫養權歸屬,出現這些不利於被撫養子女的情況時,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的,一般都會得到支持。而且,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還可以按照其自身的意願選擇自己的監護人,更加有利於其自身的健康成長。
2、協議變更
就像離婚時的撫養權歸屬問題一樣,變更撫養權既可以向法院請求變更,父母雙方還可以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法院對於種變更方式,是准許承認的。
二、爭取子女撫養權的取證: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取證,包括但不限於工作性質、工作環境、收入狀況、居住條件、文化程度、性格修養等,通過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比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並不表示就沒有差異。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於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人學、生活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十周歲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們這一代人更為成熟,對於離婚的含義及後果都基本了解,雖然這樣會對其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對其成長為有利一方撫養,算是對其的補救吧。
若當事人可以就子女撫養權變更協商一致的話,那麼此時不管是基於給予什麼原因進行的變更,其實法律都是允許的。但要是無法協商一致,起訴到法院的話,則此時需要看是否符合法律中規定的可以申請變更撫養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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