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內撫養權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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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子女撫養權
摘要

  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是指未滿2周歲的子女,此時要是父母離婚的話,同樣也是需要對子女的撫養權問題進行協商或判決的。那麼通常情況下哺乳期內撫養權如何確定呢?

  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是指未滿2周歲的子女,此時要是父母離婚的話,同樣也是需要對子女的撫養權問題進行協商或判決的。那麼通常情況下哺乳期內撫養權如何確定呢?

  父母離婚後,通常會產生子女與父母一方相分離,由父母另一方直接撫養的問題。夫妻離婚雖然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間的關係,但是撫養子女的方式會發生變化,由共同直接撫養變為一方單獨直接撫養。父母離婚後的子女撫養歸屬問題,不僅關係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長,還影響到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因此正確處理子女撫養問題關係重大。

  《婚姻法》第36條第2、3款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對離婚後子女撫養問題作了具體規定。根據這些有關規定,父母離婚時,子女的撫養歸屬問題區分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哺乳期內的子女

  雖然在實際生活中嬰兒哺乳期因人而異,由於《子女撫養意見》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哺乳期內的子女”理解為兩周歲以下的嬰幼兒。父母離婚時,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生活環境明顯對子女撫養不利;母親工作性質特殊,不便於撫養子女;或者母親違法犯罪,不利於撫養子女等。

  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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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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