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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訴訟離婚來看,要夫妻中的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這樣才有可能啟動訴訟程序。而此時確定訴訟離婚的法院管轄也是很重要的問題,因為我國法院比較多,不是所有的法院對你的案件都能行使管轄權的。那究竟這個訴訟離婚的法院管轄怎麼確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訴訟離婚的法院管轄怎麼確定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當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下述情況下,採用特殊的地域管轄: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離婚訴訟途徑有哪些
離婚訴訟途徑的選擇發生在以下兩種情形:
一種情形是,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而起訴至法院或是雙方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的分配與承擔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而起訴至法院;
另一種情形為協議離婚訴訟,此種方式的採用對於經常居住地與長住戶口所在地不一致,特別是兩地相距較遠時,當事人就離婚達成一致意見情況下可選擇於經常 居住地提起離婚訴訟,通過法院調解結案。這種方式的採用避免了當事人急於離婚而須回戶口所在地辦理離婚手續的長途奔波之苦。
相應的,離婚訴訟的程序亦有以下兩種:
(1)調解。此程序適用於當事人就離婚事項達成一致意見,並立有離婚協議書或經法院主持調解而就離婚事項達成一致意見。
(2)判決。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判決是否准予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是否“感情確已破裂”。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亦應准予離婚。
離婚案件也是屬於民事糾紛,因此在確定訴訟離婚的法院管轄的時候,原則是上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起訴的一方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除了訴訟離婚之後,當事人還可以選擇協議方式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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