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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内地遺產繼承
摘要:雖然我國法律規定遺囑自由原則,但這一自由並不是絕對的,而是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那麼訂立遺囑有什麼要求?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詳細講解。
在很多家庭倫理劇上,我們都能看到遺囑的存在。遺囑是什麼呢?相信大家都不陌生,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一份遺囑要想有效就必須要滿足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遺囑能力、遺囑必須具有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遺囑必須具備法定形式這4個條件。
訂立遺囑的11個要求:
1、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
2、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3、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4、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5、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6、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7、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8、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9、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10、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11、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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