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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夫妻中的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時候,此時對於這一方來講肯定是希望法官能夠儘快的判決夫妻離婚的。但這還要看實際情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因為在一些情況下是不能判決離婚的。那到底哪些情況下會判決不準離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情況下會判決不準離婚
(一)判決不準離婚的根本依據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這是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最根本的理由。在認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過程中,法官會考慮婚姻基礎、婚後感情以及有無和好可能等因素。
(二)起訴離婚理由不充分
這是現實中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時遇到最多的一種情形。很多當事人甚至律師在書寫起訴狀時為了簡潔,三言兩語,籠統的一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無法共同生活”,沒有或者無法提供證據,也沒有說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及現狀。
(三)沒有法定離婚理由亦無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破裂
與第二種情形相比,這種情形下,當事人起訴時以及庭審中所作的工作是完備的,但是,沒有法定離婚理由,又沒有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四)夫妻感情雖已破裂,但原告並非堅決要求離婚
出現這種情形,完全是由於原告自己態度的轉變造出的後果。因為,很多當事人在開庭的時候變得猶豫不決,這種由於正好是法官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依據。
(五)軍人配偶要求離婚,軍人不同意
這是對軍婚的特殊保護措施。只要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軍人配偶很難離婚;除非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現實中,軍人配偶單獨提出離婚,幾乎不可能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
(六)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女方在懷孕期內、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除非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這裡的例外規定很模糊,現實中,很少有立案庭的法官會考慮。
(七)大多數初次訴訟,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司法實踐中,原告一方初次提出離婚,多數情形下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除非具備法定離婚理由或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有些時候,雖然當事人提供了相關證據,法官為了省事,依然判決不準離婚。
二、判決不準離婚後怎麼辦
(一)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民事訴訟法》規定,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原告在六個月後又可以提起離婚訴訟。
單從時間上看,上訴與不上訴二者也相差無幾,所以原告沒必要上訴,對於被告而言,更不存在上訴的問題。
從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來看,要想法官判決夫妻離婚的話,那麼此時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破裂了,否則的話法官一般都是判決不準離婚。當然,要是夫妻能夠協商一致的話,此時也是可以通過協議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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