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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是夫妻雙方在對是否離婚、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方面有爭議時所採取的離婚方式。選擇訴訟離婚之前,首先要先確定哪些法院對其訴訟離婚有管轄權。對於訴訟離婚案件的管轄權我國法律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到底夫妻離婚應向哪些法院起訴?
一、夫妻離婚應向哪些法院起訴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例外的原則。因此夫妻離婚時,在一般情況下應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離婚案件一般情況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二、如何確定訴訟離婚的管轄權?
我國法律對訴訟離婚的管轄權作了明確規定,具體如下:
(一)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情況:
1、夫妻雙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共同居住的縣或區的基層人民法院就是管轄法院。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離婚訴訟中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雙方均被註銷城鎮戶口的,有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后被勞動教養的,有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情況:
1、被告一方被註銷城鎮戶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非軍人對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若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4、對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5、對被監禁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6、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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