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是否有效?-深圳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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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協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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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今,為了避免婚後財產糾紛,越來越多的情侶通過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來約定各自婚前財產的歸屬,那麼,婚前財產協議有效力嗎?

摘要:如今,為了避免婚後財產糾紛,越來越多的情侶通過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來約定各自婚前財產的歸屬,那麼,婚前財產協議有效力嗎?

一、婚姻財產協議的必要要件:

1、婚姻財產協議內容上必須合法。

約定的婚前財產必須是夫妻雙方的合法財產。如果是不屬於夫妻雙方的財產,財產涉及第三方權屬或者財產的所有權尚未明確,則不可列入此合同中。

2、婚姻財產協議形式上必須是書面的。

婚姻財產協議可以夫妻雙方自行協議,也可到公證部門公證。但是,無論是哪一種方式,都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二、婚前財產協議的生效:

婚前財產協議一般簽訂於男女雙方結婚之前,該協議一經簽署即成立,但視協議的具體內容而有不同的生效時間。如果協議僅就雙方婚前的財產進行事實描述的確定,則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即使雙方最終並沒有登記結婚,該協議也可以用於解除同居關係時的財產分割。例如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男方婚前的某財產在雙方結婚後歸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則該約定隨雙方婚姻關係的成立而生效,如果雙方最終沒有登記結婚的,則男方的婚前財產仍屬於個人財產。

三、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

我國《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據此,依法成立的婚前財產協議,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都有權依照約定行使相關的財產權利,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財產義務;離婚時,雙方財產利益的分配必須按照約定進行。當然,如果雙方在婚後另行簽署了內容不一致的財產協議的,以後簽署的協議為準。

婚前財產協議一般情況下不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以其與配偶之間實行分別財產製為由對第三方的債權請求進行抗辯。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除非債權人知道債務人夫妻之間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則該約定對債權人有約束力;該債務可以視為直接借款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無需承擔連帶責任。但是,提出抗辯的當事人應當就債權人知道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的事實進行舉證。

因此婚前財產協議只對夫妻雙方產生效力,不對善意第三人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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