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和遺囑繼承有什麼區別?-深圳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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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有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和法定繼承。那麼遺贈與遺囑繼承有什麼區別?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詳細講解。

摘要: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有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和法定繼承。那麼遺贈與遺囑繼承有什麼區別?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詳細講解。

一、遺贈與遺囑繼承有什麼區別?

儘管遺贈與遺囑繼承有諸多相同之處,但從根本上說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為。兩者區別如下:

(一)權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受遺贈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間(在知道受遺贈的兩個月)內明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時才視為接受,否則視為放棄遺贈。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處理前,明確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才能有效。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無權參與遺產分配,這也不同於遺囑繼承人。

(二)二者的受讓主體不同。遺贈的受讓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國家及其他社會組織。而遺囑繼承中的受讓人,即繼承人必須在法定繼承人範圍內,且必須是自然人。

(三)二者所指向的客體範圍不同。遺贈的客體只包括財產權利,不包括消極的財產義務,但執行遺囑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繼承的客體範圍不僅包括財產權利還包括財產義務。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以被繼承人的實際遺產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不予清償,但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四)在遺囑繼承中,遺囑人可在遺囑中指定候補繼承人,而在遺贈中則不能指定候補的受遺贈人。

二、遺贈有效的條件有哪些

遺贈作為民事法律行為,不僅要符合法律行為一般要件,還要符合繼承法的特別規定。一個有效的遺贈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須有完全行為能力。

(二)遺囑須意思表示真實、自願合法,遺囑人須對財產享有處分權,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三)受遺贈人須在遺囑生效時存在、未死亡。欲使遺贈發生預期法律效果,須由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則視為放棄。

遺贈由遺贈人囑託的繼承人或執行人執行。遺贈可以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遺贈,繼承人有交付遺贈財產時可以要求受贈人完成遺贈所附的條件。受贈人接受此項財產以後就要受其約束,承擔相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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