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有多久-深圳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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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内地訴訟離婚
摘要

  1991年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為判決、裁定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並且沒有規定例外情況。2007年民事訴訟法增加了“2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的例外情形。2012年民事訴訟法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作了修改,一是將2年的申請再審時間縮短為6個月;二是將後來才可能被發現的再審事由增列為四種種;三是將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個月的申請再審時間延長為6個月。

  1991年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為判決、裁定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並且沒有規定例外情況。2007年民事訴訟法增加了“2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的例外情形。2012年民事訴訟法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作了修改,一是將2年的申請再審時間縮短為6個月;二是將後來才可能被發現的再審事由增列為四種種;三是將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個月的申請再審時間延長為6個月。

  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1)判決、裁定效力后,發現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現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3)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4)判決、裁定效力后,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再審的6個月時間為不變期間,從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時開始起算,不存在中斷或中止的情況。只有在存在上述四種特殊情形時,才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之日起計算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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