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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是處理民間糾紛最主要的途徑之一,不少的民事案件便是通過相應的調解行為解決的,當然當事人調解可以分為自行調解和法院介入的調解,一般來說如果當事人通過法院進行調解的話,法院是會製作相應的調解書的,那麼調解書的內容是怎樣的,與判決書有什麼區別?
一、調解書的內容
主要由下列三部分組成:
1、首部,依次寫明下列事項:
(一)標題和編號,標題寫明“調解書”,並在其右下方寫明文書的編號。
(二)申請人欄內寫明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和地址等。
(三)在被申請人欄內,寫明被申請人名稱、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和地址等。
2、正文,依次寫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和發生的爭議事項,以及雙方當事人的仲裁或調解要求。
(二)仲裁員的選定及其工作情況和結果即“XX仲裁委員會根據合同的仲裁條款受理了本案,組成以XXX為首席仲裁員,XXX和XXX為仲裁員的仲裁庭,(或組成以XXX為獨任仲裁員的仲裁庭)經當事人雙方同意,由仲裁庭進行了庭前調解。通過查明事實、分清是非,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三)爭議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
(四)調解費金額的分擔。
3、尾部,依次寫明;
(一)調解書份數及分持情況;
(二)仲裁員、秘書籤名,仲裁委員會蓋章;
(三)製作調解書的日期和地點。
二、區別
首先,解決糾紛的方式不同。民事調解書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調解,促成雙方當事人自願、合法地達成協議的內容;民事判決書反映的則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決的形式解決糾紛的內容。
其次,體現的意志不同。民事調解書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對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的確認;民事判決書則體現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國家的意志。
再次,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審民事判決書只有在上訴期過後,當事人不上訴的情況下才發生法律效力。可見兩者的區別很大。尤其要注意的是法院調解不同於訴訟外調解,它具有訴訟的性質,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因此,民事調解書的製作應與民事判決書的製作一樣,引起我們高度的重視。
其實法院製作的調解書和判決書有着類似的效力,一般來說是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的,當然在調解書上和判決書一樣是需要寫明相應的事實、理由、調解的結果等等,而且調解書是根據調解雙方的自由意志進行的,如果有一方不願意調解那麼就不能進行調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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