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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離婚訴訟中質證有什麼技巧?證據應具備跟注意什麼問題?以下深圳離婚糾紛律師為您詳細介紹!
證據應該具備“三性”,即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因此,當事人對證據的質證,基本上也要圍繞這三個方面準備。
一、“合法性”,主要是證據的來源是否合法。
比如說,某案件中,某女欲證明某男有婚外情,請私人偵探利用針孔攝像頭拍攝的錄像就存在合法性問題。因為根據法律規定,針孔攝像頭是國家明令非偵查部門禁止使用的專用設備,用非法設備取的證據,自然不能被法院認定。再如,為了證明第三者與自己的配偶有婚外情,到第三者家破門而入,搜尋到的雙方的情書,也因為違法行為在先,導致證據取得的非法。
二、“真實性”,主要是指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比如,為證明第三者與被告來往密切的電話清單,上面因為沒有電信部門的蓋章,因此,對於該通話記錄的真實性,在一方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法院就很難予以採納。對證據真實性的要求,主要在於庭審時,需要當事人將證據原件一併帶上,準備接受對方質證,切不可將關鍵證據的原件遺忘,造成訴訟中的被動。
三、“關聯性”,主要是要求出示的證據與本案爭議焦點有關聯,而不是與本案無關。
比如,在離婚案件中,原告提交了被告舅舅因故意傷害罪被判刑的判決書,欲證實被告家有家庭暴力的遺風。這裡,被告就可以對該證據的關聯性提出異議。因為原告是和被告打離婚官司,而不是要和被告舅舅離婚,被告親屬是否曾有暴力行為,與被告沒有直接關係,也與本離婚案件的審理沒有直接關係。因此,該份證據,就可能因缺乏證據的“關聯性”而不被法院採納。
當然,在庭審質證時,不僅要從證據本身出發,對證據進行質證,而且也要從程序上,對證據進行質證。比如,對方是否在指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交的證據。如果一方的舉證不是在舉證期限內的舉證,或者不屬於“新的證據”的範圍,另一方當事人有權拒絕質證。
【離婚訴訟中質證應當注意的問題】
眾多的離婚案件中,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會提出質證這一程序。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制度,其本身也集合了職權主義和當事人主義的優點,注重在庭審中發揮當事人的作用。證據應當在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這是訴訟活動中當事人發揮作用的重要途徑之一。
離婚訴訟中質證應當注意的問題:
A、質證的範圍,僅限於雙方當事人為證明爭議的事實而提供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另外4種證據(證人證言、勘驗筆錄、鑒定結論、當事人陳述)的調查另有規定。
B、對對方的證據,自認的問題,要慎重。根據證據規則,在自認的情況下,就免除了對方的質證責任。
離婚案件開庭中,證據質證是最重要的一個環節,質證的優劣直接決定了案件的結果,因此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
如對於對方出示的書證、物證、鑒定結論等證據一定要仔細查看、核對,書證必須當庭查看原件,並與複印件進行比較,物證要核查原物並結合其他證據,辨別其可靠性、真實性和有效性,發現疑點立即提出異議或要求對方繼續舉證印證。對鑒定結論一定找注意它的真實性和權威性,有異議的,應當及時提出重新鑒定申請。
對出庭證人進行質證,要對證人有無行為能力、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證言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方面等進行判別質證,反駁對方不適當引導證人之質詢的方式、時機和言論。
知識總結:針對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出示的證據,提出異議,找出其破綻,避實擊虛,打亂對方陣腳,達到以守為攻,各個擊破的目的。質證的過程也是一個辯論過程,切忌在質證中放過任何一點辯論機會,這十分關鍵,因為法官認證時,他們必須以質證的結果為認定基礎,我們曾經遇到過法庭辯論時對方律師引用未經質證的證據作為事實根據,這時只要你提出“聽不懂”,法官會馬上制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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