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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問題總是容易出現糾紛,當前很多離婚糾紛官司都是由離婚的財產分配不均而導致的,財產問題想要協商處理也非常的麻煩,所以一般都會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但是很多人對於法院的審理是不了解的,不知道是什麼時候進行判決。那離婚官司會當庭宣嗎?
一、離婚財產糾紛當庭宣判嗎
離婚民事糾紛案件是否當庭宣判,需要結合案件具體複雜程度,有無爭議等情況綜合判斷,並無法律規定離婚案件必須當庭宣判
民事訴訟法對當庭宣判僅做了一般性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
二、當庭宣判的條件
1、案件事實清楚。案件事實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條件,只有事實清楚,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事實不清,不能硬行判決。
2、必須在法庭進行宣判。如果到當事人住所進行宣判,不能視為當庭宣判。
3、必須在庭審調查后當日宣判,如隔日則為定期宣判。
4、宣判前的庭審辯論必須有新的實質性內容。如只為所示當庭宣判率,而刻意進行空洞的調查、辯論后宣判,則非真正意義上的當庭宣判。
三、當庭宣判的原則
先審后判的原則
合議庭、獨任審判員適用當庭宣判的方式,應依照民事訴論程序審理案件,充分發揮庭審功能,把庭審作為審判活動的中心環節,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確實通過公開開庭調查、舉證、質證、認證、辯論等一系列庭審活動,查明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訴訟證據、是非責任、適用法律的依據等,然後全面客觀地進行評議,依法當庭作出判決。因此,只有堅持先審后判,才能有效防止先查后審、先判后審、先入為主的庭審走過場的做法,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有堅持先審后判的原則,才能進一步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樹立法院執法公正的形象 。
一案一判的原則
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后,根據已查明的事實,依照有關法律,就當事人之間訟爭的權利義務關係年作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的表現,它體現了國家的意志性和權威性。民事判決一經宣告 ,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但實際審判工作中,有的審判人員由於不具備當庭判斷是非和綜合歸納判決內容的能力,當庭宣判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法律的依據、判決結果等內容缺乏完整性和準確性,事後發現有誤,便在送發當事人的判決書上補充或者更改當庭宣判的內容,事實上形成一案二判,違反法律原則,有損審判權的嚴肅性和法律的尊嚴。
因此,當庭宣判應遵循一案一判的原則,宣判的內容應與法定期限內發送給當事人的判決書內容相一致。若發現當庭宣判有誤,不得擅自改變判決書內容,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3條之規定將修改意見報二審法院或按審判監督程序進行處理,從而體現法院執法的嚴肅性。
司法糾紛問題處理總是需要一定時間的,所以想要使用司法方式來解決離婚糾紛問題的話我們就需要做好相關的準備,安排好後續的工作,以免影響到自己的正常生活。離婚官司會當庭宣判這樣的問題雖說一般結果都是相同的,但可能還會由於特殊原因的出現有所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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