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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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内地法律文書
男方:韓××,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址:深圳市福田區××××號××××號樓×單元×××室。
身份證號:××××××××。
女方:孫××,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址:深圳市大興亦莊開發區×××××幢。
身份證號:××××××××。
協議簽訂地點:深圳市福田區××號樓××室。
男、女雙方經自由戀愛,準備依法登記結婚。現根據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應民事法律法規,對雙方的婚前財產及該財產在婚前婚後所產生的收益、婚後財產的歸屬作出以下約定,以期雙方共同遵守。
一、男方的婚前財產
男方婚前財產的種類包括房產、股票、基金、債券、公司股權、銀行存款、收藏藝術品等,在本協議附件一中將詳細列明財產的名稱、數量、大概估值等事項,協議主文不再贅述。
二、女方的婚前財產
女方婚前的財產包括房產、車輛、銀行存款、投資金條等,在本協議附件二中將詳細列明財產的名稱、數量、大概估值等事項,協議主文不再贅述。
三、婚後財產分別製
3.1 雙方均同意婚後實行財產分別製(獨立製),即雙方婚後各自的工資收入、投資收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及個人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等財產權利歸各自單方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與另一方無關,另一方無權提出分割的主張;
3.2 雙方自領取結婚證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簽訂本協議附件三《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無論《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是否簽訂,不影響本協議之效力。
四、財產的處分權
男、女雙方對各自的婚前、婚後財產及婚前婚後財產所產生的收益,擁有自主處分的權利,一方如何使用、處置(包括投資、出租、轉讓、贈與他人、變賣等)完全由權利所有方獨自行使,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幹涉。
五、婚前財產之收益權
男、女雙方對各自所有財產(包括婚前和婚後的財產)處置(包括投資、出租、轉讓、贈與他人、變賣等)所產生的收益歸各自個人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六、投資之收益權
婚後男、女雙方各自使用個人所有而非雙方共同共有的資金投資後所得一切財產、收益等均屬投資方單方獨自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與另一方無關,另一方不能提出分割的主張。
七、婚前、婚後債務的承擔
7.1 男、女雙方在婚前和婚後各自所產生的債務均由各自獨立承擔,另一方不負清償責任;
7.2 雙方在領取《結婚證》後明確約定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共債共簽」,即借款協議(合同)、借條等借款憑證均需由雙方簽字。單方簽字所形成的債務視為個人債務。
八、特別聲明條款
8.1 雙方對於婚前個人財產界定的規則:不論本協議是否已列明各自名下財產的詳細種類、數量、數值,只要在一方名下的財產及其產生的收益,就歸為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不得提出分割的主張;
8.2 雙方各自名下的婚前財產及其產生的收益,不論雙方在訂立本協議後是否結婚,均歸各自所有,另一方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以任何形式主張分割;
8.3 本協議的約束力適用於雙方的婚前、婚後或解除婚姻關系。本協議關於各自名下財產及其產生收益的約定、婚後財產分別製(獨立製)的約定作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或者終止時財產分割的唯一依據;
8.4 雙方若要變更或補充上述協議的內容,應另行簽訂書面的變更或補充協議;
8.5本協議系男、女雙方自願簽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使協議無效或撤銷之情形;
8.6 男、女雙方在簽字之前已充分閱讀本協議的全部內容,均能完全理解本協議內容之含義及法律後果;
8.7 雙方在簽署本合同的同時,均應在合同附件一、附件二上簽字,以確定知悉對方的婚前財產狀況。
九、爭議的解決
9.1 因履行本協議財產部分所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
9.2 雙方不願協商或協商解決不成的,由本協議簽訂地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管轄。
十、協議的生效
10.1 本協議涉及婚前財產之內容自雙方簽字確認後即行發生法律效力;
10.2 涉及婚後財產約定、婚前財產在婚後產生收益之歸屬等內容自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生效;
10.3 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對婚前協議的生效時間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一、協議文本及效力
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交由××××律師事務所備案一份,各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男方:                          女方:
×年×月×日                    ×年×月×日
(使用說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一書的觀點:本條規定第1款用語為「男女雙方」,第2款用語為「夫妻」,其實是隱含了夫妻財產製約定的生效應以婚姻關系成立為前提的意思。訂立財產製契約的時間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後,締約雙方此時不一定具有婚姻關系,所以稱之為男女雙方,但是只有雙方成為夫妻後,所訂立的財產製契約才產生法律效力。即根據夫妻財產製契約的性質,夫妻財產製契約應當以婚姻關系成立為其特殊的成立要件。如果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前訂立財產製契約,但是後來並未結婚的,財產製契約不產生效力。請大家註意範本中「第十條 協議的生效」這部分內容的選擇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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