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的承租權是否屬於遺產?-深圳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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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内地遺產繼承
摘要

  摘要:我們都知道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擁有權、占有權、處分權、收益權)歸國家所有。那麼公有住房屬於個人財產嗎?共有住房的承租權能否作為遺產繼承呢?下文深圳離婚律師就為您詳細介紹。

  摘要:我們都知道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擁有權、占有權、處分權、收益權)歸國家所有。那麼公有住房屬於個人財產嗎?共有住房的承租權能否作為遺產繼承呢?下文深圳離婚律師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公有住房承租人有哪些權利?

  1、轉租權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轉租房屋,不需徵得出租人同意,但應當在簽訂轉租合同前書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2、轉租金的確定權

  房屋轉租的租金,由轉租當事人協商確定。

  3、轉讓對房屋的承租權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將承租權轉讓給他人,應當事先徵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4、與有承租公房居住權人的互換權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換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應當事先徵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5、承租人戶名的變更請求權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與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予同意。

  6、對出租人終止租賃關係的對抗權

  二、公房承租權可否作為遺產繼承?

  在回答公房是否具有繼承權之前,我們先來明確公有住房承租權的概念和特點。公有住房承租權是我國計劃經濟的產物,它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1、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是特殊主體,是在國家機關或者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工作並達到一定工作年限的職工。

  2、公有住房承租人與房管部門簽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之後,承租人對該公有房屋即具有了永久的占有權和使用權,非因特定事由,房管部門不得終止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3、公有住房租金只是為了維持房屋維修的成本費用支出,遠遠低於市場價房屋租金。

  4、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享有除所有權以外的其他一切權利,即具有永久佔有、使用、支配、轉讓等權利。

  通過上述特徵可以看出,公有住房承租權具備了獨立的私有財產的性質,其在性質上與物權中的用益物權相似。承租人作為權利人其權利受到法律保護,這些法律權利包括轉租、轉讓,當然也應當包括繼承。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權可以作為承租人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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