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財產分割協議能變更撤銷?-深圳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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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離婚財產分割
摘要

  摘要:在夫妻離婚的時候一般會涉及到財產分割,這時候就需要簽訂一份財產分割協議,在簽訂了財產分割協議的時候,這份協議就已經生效了,雙方當事人則應該按照協議的約定來履行自己的義務。但一些協議是可以變更和撤銷的,具體有哪些呢?下面讓深圳離婚律師為您詳細講述。

  摘要:在夫妻離婚的時候一般會涉及到財產分割,這時候就需要簽訂一份財產分割協議,在簽訂了財產分割協議的時候,這份協議就已經生效了,雙方當事人則應該按照協議的約定來履行自己的義務。但一些協議是可以變更和撤銷的,具體有哪些呢?下面讓深圳離婚律師為您詳細講述。

  一、哪些情況下財產分割協議能變更撤銷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財產分割協議可變更、撤銷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1、關於欺詐、脅迫。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將欺詐、脅迫在條文中作了明確而突出的規定。

  2、關於重大誤解。重大誤解不包括對法律規定的誤解。如將價值很小的文物誤認為價值很大並以此為基礎分給財產的,就屬於重大誤解。但如果認為財產分割協議並不產生法律效力,財產分割應在協議離婚後另行起訴解決的誤解就不屬於重大誤解。

  3、關於乘人之危。乘人之危的本意是一方利用了他人的困境,使他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承諾,且在當時的情形下,他人只有獲得一方提供的條件或幫助才可能擺脫困境。在處理財產分割協議中認定是否構成乘人之危時,比一般合同中更嚴格。只有在一方利用對方顯著不利的狀況迫使對方簽訂明顯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財產分割協議時,才可認定為乘人之危。如一方生病急需現金,對方同意給現金但要求多分很多其他財物而達成財產分割協議的,可認定為乘人之危。

  二、顯失公平能變更撤銷協議嗎

  至於顯失公平,只要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或乘人之危的情形,當事人自願將大部分財產甚至全部財產給對方,一般都不應當被認定為顯失公平。顯失公平主要對照的是市場經濟中公平、等價有償原則。而財產分割協議中最主要的原則是自願原則。夫妻離婚的具體理由千差萬別,當事人離婚時的感情也往往“剪不斷,理還亂”,當事人之間處理財產也就各有千秋,不應該用更具社會性評價意義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來考察其分配是否公平。所以,只要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或乘人之危的情形,當事人自願將大部分財產甚至全部財產給對方,一般都不應當被認定為顯失公平。只有在當事人文化、法律知識匱乏,一方自願分得的財產相對少得多,其又非出於快速離婚等目的,並因此分割而使離婚後的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可以顯失公平為由合理矯正分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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