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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内地房產糾紛
張女士通過中介公司與本地動遷戶劉某簽訂了一份協議。
雙方在協議中約定,劉某將其動遷安置的房屋轉讓給張女士,雙方通過中介公司協助完成轉讓手續。當時,劉某的這套房子還沒有取得房屋產權證。
最近,劉某見房價上漲的很快,於是,拒絕按照合同及中介協議履行房屋轉讓手續。
張女士不知道,自己與劉某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有效?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按照該條規定,未辦理物權登記(即辦理房產證)轉讓不動產的,不影響該合同的法律效力。
同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在起訴前賣方已經登記領取房產證,或者已經具備辦理登記領取房產證條件的,可以認定買賣合同有效。
綜上可見,民事行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現在,劉某既然已經與張女士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只要該協議並未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並且劉某已經具備辦理登記領取房產證等條件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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