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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内地遺產繼承
長輩過身後能留下房產給子孫後代是一種福蔭,然而房產卻往往引起兄弟姐妹間的糾紛!
陸老夫婦名下有一套房子,並育有四個孩子,其中有兩個孩子是香港居民。2011年兩個人相繼去世,在去世之前立下遺囑:死後房屋由四個子女共同繼承,如果房屋變賣,則變賣房產的財產由四個孩子共用。後來一個孩子未經其他兄弟姐妹的同意強行搬入父母生前住的房子。
經法院判決,繼承的房屋是四個子女共同擁有的,經評估房子的市場價值為人民幣153萬元,所以居住在房子內的一方應分別給其餘各三人支付房子折價後價款人民幣38.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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