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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内地遺產繼承
根據自己內心的想法,每個人都有權對自己的生前財產立下遺囑使財產能按自己的意願得到繼承。但如果生前所立遺囑涉及到的財產已經不屬於自己了,接受贈與的人還能按照遺囑所說的獲得遺產嗎?
肖某和馮老先生是夫妻,馮老與前妻育有兩個兒子,二兒子是香港居民並生有一個女兒。馮老生前在深圳有一處房產,在兒子獲得馮老的信任後老先生低價把房子賣給二兒子並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房子變更在了二兒子和孫女的名下。後來老先生又立了遺囑載明自己死後妻子肖某取得房子69.8%的份額,其餘按法定順序繼承。
法院審理,房子是屬於馮老的個人財產,但在他立遺囑之前就已經把房子轉讓給兒子和孫女而且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房子的所有人已經不屬於他了。即使他立了遺囑但這也是對他人財產所進行的無權處分應當認定為無效,所以肖某不能按遺囑獲得房子69.8%的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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