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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内地房產糾紛
同居關係不同於婚姻關係,它不受法律保護,自然也不能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那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買了房子,同居關係破裂後房子該怎麼處置呢?
黃小姐和陳先生原本是夫妻,2005年兩人離婚,兒子也一直跟隨着女方生活。黃小姐離婚後到香港打工並且取得了香港居民權。雖然離了婚但兩人卻建立起了同居關係,在同居期間還一起出錢買了房子,女方負擔了房子的大部分首付,剩下的一小部分由男方承擔。由於女方是香港居民沒辦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所以當時房子登記的是男方的名字,產權屬於男方。後來女方認為房子應該歸自己所有,但多次與陳先生交涉卻沒有什麼結果。
法院判決,買房子時兩個人已經不存在婚姻關係,而且當時也沒有約定共有方式,僅僅是約定了雙方的出資額。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房產按出資比例按份共有,在分割同居財產時要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也要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考慮到女方出資較多而且孩子跟她生活在一起,所以房子歸女方,但女方應當在男方所支付的房款比例為基礎作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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