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律師提醒你:離婚協議5大無效約定你必須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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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婚後不得再生育子女? 一年前,張女士帶着六歲的女兒與同是離婚的老宋新建了家庭,生活幸福美滿。夫妻雙方想再 […]

1、再婚後不得再生育子女?

一年前,張女士帶着六歲的女兒與同是離婚的老宋新建了家庭,生活幸福美滿。夫妻雙方想再生一個寶寶。張女士前夫李某知道後,經常拿着與張女士的離婚協議上門鬧事。李某表示,當時雙方離婚時協議好,為了女兒成長,雙方再婚後均不得再生育子女,違反協議的話,要賠償對方一定的費用。

生育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與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因此,離婚協議中相關禁止生育的條款是無效的。

2、離婚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

半年前,林先生與前妻因婚後家庭矛盾爭吵不斷而辦理了離婚手續。但感覺十幾年來的夫妻情分來之不易,遂雙方簽訂協議,離婚後一年內雙方均不得再婚,一年後若兩人仍未復婚則可各自尋找幸福。現林先生與認識了半年的姚女士準備步入婚姻殿堂,前妻一直以一年內不能結婚騷擾林先生,前不久還拿着雙方的離婚協議到未婚妻姚女士的工作單位大鬧給林先生和姚女士造成了很大的困擾。

婚姻自由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3、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實為對子女的贈與。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涉及不動產大贈與,以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為準。因此,若離婚協議只約定房產贈與子女卻不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後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4、限定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

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後才開始的權利,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只能由被繼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因而,夫妻離婚時限定一方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既違反法律規定,也無實際意義。

5、約定的子女撫育費至子女18周歲以後?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但該義務有時間限定,即在子女18周歲以前,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在子女18周歲以後,若子女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出現,父母的法定義務即告解除。在子女18周歲以後,父母對子女的幫助屬於自願行為,沒有法律的強行性制約。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歲以內,若父母一方經濟條件有限,生活困難,也可以要求降低撫育費的支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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