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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子女撫養權
2005年初,湖北農民張老漢的獨子張某和兒媳林某登記結婚。2006年8月5日晚,張某外出途中遇車禍死亡。兒子的意外死亡,使老兩口陷入老年喪子的悲痛中。幾天後,老兩口和已懷孕3個多月的兒媳“攤牌”,要她把張家的“香火”給留下來。雙方還簽訂了一份“香火協議”,約定林某保證日後把與丈夫的孩子生下來,如違約要承擔10萬元的違約金,並喪失對丈夫財產的繼承權。
“協議”訂立后,林某經不住親朋好友的勸說,於同年10月“違約”到醫院做了“人流”手術。聽到墮胎的消息,老兩口把林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賠償“違約金”10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張老漢夫婦與兒媳簽訂的“香火協議”是無效的,法院以原告的訴求沒有法律根據為由駁回了兩位老人的訴訟請求。
點評:
生育權首先是一種選擇權,既可以選擇生,也可以選擇不生,不能強求。我國婦女權益保障的有關法律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林某在丈夫死亡后選擇流產的做法,其實是對自身權利的一種合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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