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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同居糾紛
所謂“同居保證”,是指男女雙方在戀愛階段,為了保證同居關係而約定一方支付違約金給另一方,一旦一方違反約定,則應支付另一方違約金。
1、同居保證與送彩禮有什麼區別?
“同居保證金”與彩禮不同。從目的上來說,互送彩禮的目的是締結婚約,以結婚為最終目的和美好願望,而“同居保證金”的目的直指同居生活,或者說是為了維持兩性關係而已;從後果上來說,民間傳統以及法律規定都認為,彩禮的交付不對雙方當事人最終是否締結婚姻構成約束,假若雙方未結婚,彩禮即可返還。而交納了同居保證金的一方如果事後不願結婚或同居,就不能要求返還保證金,這樣就嚴重限制了當事人的婚姻自由甚至是人身自由。因此,“同居保證金”與彩禮的性質有本質上的區別,嚴重違反法律精神,也直接限制了公民的身心自由。
2、同居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同居保證”的出現原意是為了維護雙方的同居關係,希望通過這種方式來約束雙方不能輕易地提出分手。但在現實中,一旦男女雙方感情破裂,“同居保證”往往變成了一方要錢的借口。我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公共秩序。設置“同居保證”違背了這一原則,應屬無效。因此,“同居保證”保證的是法律不予認可的同居關係的穩定性,這種約定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及公序良俗,應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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