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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同居糾紛
現在社會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現象越來越多”,關於這個問題,很多人都會問,有配偶者還與他人同居,這樣不違法嗎?答案是違法的。下面深圳離婚律師為大家介紹一下這方面的法律依據,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在重婚罪中,並未有對共同居住的“期限”長短有法律上的要求。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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