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不成如何起訴離婚-深圳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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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内地訴訟離婚
摘要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起訴離婚並非輕而易舉,必須要滿足相應的條件,包括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那麼具體來說協議不成如何起訴離婚?以下是具體解答。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起訴離婚並非輕而易舉,必須要滿足相應的條件,包括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那麼具體來說協議不成如何起訴離婚?以下是具體解答。

  一、協議不成如何起訴離婚

  1、起訴離婚要具備下列條件:

  (1)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

  (2)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與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關係,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其他關係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3)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4)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育及相關的證據。

  (5)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含房產、股票、債券等)。

  (6)原告應呈交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係的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

  (7)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

  2、起訴離婚,確定正確的法院管轄至關重要,具體來說:

  (1)按照我國離婚管轄的規定,離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就是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離婚管轄的法院。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戶口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離開戶口所在地到起訴時已經連續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具體的法院管轄:

  ①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②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離婚管轄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離婚管轄的法院是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③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離婚管轄的法院是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

  二、協議不成怎麼提起離婚訴訟

  1、協議不成也不能提起離婚訴訟的情況:

  (1)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

  ①女方在懷孕期間;

  ②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內;

  ③女方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

  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確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認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體的“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可以參看審判實踐,具體審判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

  (2)無論哪一方提出的離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②原告自動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③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現役軍人作為普通公民,其離婚一樣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於其特殊的性質,法律作出了另一個限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依據是夫妻感情破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起訴離婚,無可避免地要涉及離婚財產分割。法院判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平均分配,但是要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根據具體財產形態的不同,進行離婚財產分割也有很大差異,所以為了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起訴離婚時最好請專業的離婚律師介入,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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