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離婚,可以只請求損害賠償嗎-深圳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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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内地訴訟離婚
摘要

  很多時候,我們看到在夫妻一方起訴離婚的同時會要求另一方進行離婚損害賠償。那要是,夫妻不起訴陸渾,那麼此時可以只請求損害賠償嗎?

  很多時候,我們看到在夫妻一方起訴離婚的同時會要求另一方進行離婚損害賠償。那要是,夫妻不起訴陸渾,那麼此時可以只請求損害賠償嗎?

  一、不起訴離婚,可以只請求損害賠償嗎

  按照《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主要是用於離婚之間的主張,全稱是離婚損害賠償。所以,就單單從損害賠償的概念上就可以判斷,要是不想起訴離婚,只想請求損害賠償的是無法無據的。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所以,當事人要是不想離婚的是無法主張損害賠償的,千萬不能混淆這個概念。如果雙方感情確實難以維繫,而且主要過錯在於對方的,建議就是起訴離婚然後就能夠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二、具體的法律依據是:

  1、《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男方不可以單方面提出離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男方不得單方面提出離婚的情形有三種:

  1、女方在懷孕期間,是指女方從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時間;

  2、分娩后一年內,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一年內不能提出離婚;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即從女方人工流產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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