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關係,同居財產如何分割?-深圳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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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同居糾紛
摘要

  解除同居關係,同居財產如何分割?在分割同居財產時,約定優先,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適用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於同居關係的處理不能嚴格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同居財產的分割也不能完全按照夫妻財產分割的規定來適用。

  解除同居關係,同居財產如何分割?在分割同居財產時,約定優先,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適用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於同居關係的處理不能嚴格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同居財產的分割也不能完全按照夫妻財產分割的規定來適用。

   一、同居財產如何分割

  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1、“約定優先”,雙方對同居期間財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2、無約定的,對於同居期間購置的財產,原則上採用誰購買歸誰所有的原則(不動產除外,依《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已登記為準)。但對於雙方均有所出資,並且由雙方共同使用的財產的歸屬問題,通產按共同共有原則處理。

  當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間,還必然要發生日常家務產生的債務,比如飲食、衣着、文化、娛樂、醫療、子女之教養等。對於這些日常家務,一般根據誰支出誰負擔的原則。

  3、對於一方在同居期間給予另一方一定的財物,適用合同法中關於贈與合同的規定,即贈予行為成立時,贈與物的所有權發生轉移。

  二、分割同居財產的方式有哪些

  同居期間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並非完全相同,同居關係不能嚴格依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2條“屬於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屬於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3、《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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