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患有精神病可以起訴離婚嗎?-深圳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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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内地訴訟離婚
摘要

  人們都說“婚姻是愛情的墳墓”,不知為何,基本大部分的夫妻在結婚後都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而導致他們最後不得不以離婚收場。而有些夫妻選擇離婚並不是因為情感問題而是因為某一方患有遺傳病而申請離婚。那患有遺傳病是否可以成為離婚的理由呢?小編,收集了下列資料。

  人們都說“婚姻是愛情的墳墓”,不知為何,基本大部分的夫妻在結婚後都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而導致他們最後不得不以離婚收場。而有些夫妻選擇離婚並不是因為情感問題而是因為某一方患有遺傳病而申請離婚。那患有遺傳病是否可以成為離婚的理由呢?小編,收集了下列資料。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提出離婚的理由第五項中指出“其他導致夫妻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項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果理由成立,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種情況:

  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後因受某種刺激複發;

  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後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

  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後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過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遺傳患精神病,不論是否隱瞞,均不是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只有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時,才可作為離婚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因一方患有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於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經治不愈的,應做好工作,准予離婚;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有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系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係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精神病患者的生活、治療、監護等問題后,可准予離婚。根據上述司法解釋意見,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是否判決准予離婚的關鍵是患者的精神病能否治癒。無論精神病患於何時,對方在結婚前是否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只要可以確定夫妻一方的精神病經治不愈(適用於婚前隱瞞了精神病的情況)或者久治不愈(適用於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的情況),即可以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准予離婚。但“經治不愈”或者“久治不愈”過於抽象,缺乏可操作性。還有待司法實踐中摸索和把握尺度。總之從立法原則看,對一方患有精神病的離婚案件應謹慎處理。

  從上文相關材料中,我們可以得出。若對方患有遺傳病,在情況允許的條件下,可以向對方提出離婚。許多人為了后一代着想而不得不選擇離婚,對於這樣的選擇我們是可以理解的。不過對於那些以此為借口而離婚的人,我們是不評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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