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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離婚後還可以住原來的房子嗎?我國《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諮詢:我前不久與老伴離婚,唯一一套房子判給了她。我現在收入較低,生活困難,請問我是否可以繼續住在原來的房子里?
解答:我國《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婚姻法第42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所以你可以繼續住在原來的房子里。
相關知識:
解決離婚住房問題應遵守的原則:
1、保障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根據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國家保護離婚婦女的房屋所有權。在保護房屋的產權、居住權等方面,均照顧女方和子女的權益,這對保障婦女離婚後的正常生活和兒童的健康成長是非常必需的。
2、保護房屋產權。
要在查清當事人結婚時間長短、有無過錯、是否撫養子女、住房的結構以及有無其他解決住房的條件和途徑等情況的基礎上,在合理,公平地考慮產權人的利益,保護產權人對房屋的所有權的前提下,妥善解決住房問題。
3、優先照顧撫養子女、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在解決住房問題時,如果雙方當事人對住房主張的條件均等,應照顧撫養子女、殘疾或住房確有困難的一方。
4、堅持調解和協商一致的原則。
由於住房問題涉及諸多方面。為減少矛盾、促進住房問題的圓滿解決,人民法院應立足於調解,使雙方當事人對離婚後的住房問題儘可能達成協議。
5、照顧無過錯方。
過錯是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前提,在處理住房問題時,如果雙方當事人條件均等,應照顧無過錯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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