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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内地遺產繼承
摘要:根據現行的民法總則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再者,根據繼承法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詳細講解。
胎兒有繼承權嗎?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總則給出了明確答案,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986年出台的現行的民法通則中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這意味着胎兒只有在出生后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根據《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規定:“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由此可知,胎兒雖屬於被代位繼承人未出世子女,但也擁有代位繼承其遺產的權利。
法定繼承的遺產繼承順序是: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遺產繼承順序在法定繼承中,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有兩種情況:
1、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已全部死亡;
2、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了繼承權或者喪失了繼承權。
這兩種情況,不論發生哪一種,有第二順序繼承人的應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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