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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内地訴訟離婚
第一次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通常會先進行調解,沒確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法院會判決不準予離婚,那麼在判決不準離婚後當事人不服判決的能不能又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呢?讓深圳離婚律師為我們講解一下要再起訴的具體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這是出於對婚姻的尊重,給當事人一個重新審視自己婚姻的機會,也避免當事人反覆起訴的情況。
在適用此項規定時,應當注意到兩個問題:
(一)此項限制僅針對原離婚訴訟的原告。原離婚訴訟中的被告,則不受此限。
若被告在6個月內以原告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的,即使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人民法院亦應受理。
(二)原告在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后6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訴訟,其限制條件是沒有新情況、新理由。
這是指原離婚訴訟所請求離婚的事實、理由沒有變化或者沒有本質變化的情況下才加限制。如果出現了說明感情確已破裂的新情況、新理由,或發生了其他變化,也可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后確屬新情況、新理由的,應當依法受理。
所以由此可知,如果被判決不準離婚後,又想在這六個月內儘快再次提出離婚,那麼可以考慮由原來的被告理出離婚,或者您有離婚的新情況、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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