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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現實生活中,由於我國幾千年封建思想的影響還沒有肅清,在某些地方,特別是農村,存在着嚴重的重男輕女、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有些婦女的繼承權得不到保障,比如剝奪女兒繼承權的情況,特別是嫁出去的女兒。那麼已嫁的女兒能繼承父母的遺產嗎?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詳細講解。
已嫁的女兒能繼承父母的遺產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對父母的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也就是說,不論是兒子還是女兒,女兒也不論已婚或者是未婚,在繼承父母遺產時,都享有平等的權利。
但在實際生活中,由於受傳統的重男輕女、男尊女卑封建思想的影響,出現了各種各樣剝奪女兒繼承權的情況。
很多父母認為嫁出去的女兒就是“潑出去的水”,剝奪了出嫁女兒的繼承權,有的同胞兄弟為了達到獨自佔有父母遺產的目的,拒絕讓出嫁姐妹繼承父母的遺產,這些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繼承權被侵犯的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分割父母的遺產,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知識拓展:法定繼承的範圍及順序
(1)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在同一個繼承順序中的繼承中不存在有先後順序之分,同一順序中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利。
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可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被收養人對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贍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依照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仍可作為生父母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同樣,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仍可作為親生子女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收養他人為養孫子女的,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4)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5)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6)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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