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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夫妻同居義務能否免除這個問題。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可推論出夫妻有同居的義務,但不能強制執行一方履行該義務,在一定的條件下夫妻同居義務時可以免除的。下面深圳離婚律師為您詳細講述一下。
一、夫妻同居義務的概念
夫妻同居義務,是指男女雙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之義務。它並不僅指共同生活於婚姻處所,還包括夫妻間共同的性生活和共同的感情生活。其中,共同的性生活義務是其重要內容。所以,同在一屋如設屏障分別生活者,不是同居。反之,雖一屋有多室但不影響夫妻共同生活者,仍不失為同居。夫妻忠實義務,主要指夫妻貞操義務,即專一的夫妻性生活義務,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不得為婚外性行為。廣義上,這項義務還包括夫妻不得惡意遺棄他方,不得為第三人利益犧牲、損害配偶一方利益及其他內容。對此本文主要討論貞操義務,必要時涉及其他內容。
二、同居義務是一種法律義務
雖我國婚姻法對同居義務確實沒有明確規定,但我國婚姻法學界一般認為,由《婚姻法》第3條第2款關於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定、第4條關於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規定,以及第32條、第46條有關規定,可推論出夫妻有同居的義務。因此,同居應當是一種法律義務。
三、同居不履行義務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嗎?
網友提問:我們婚後丈夫對我不好,我倆很多時候是分床睡。最近他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並稱我們已經分居多年,其實我們更多的時候是分床睡,沒有夫妻性生活而已,但有時候我們也睡在一起的。請問分床睡法官會認定是分居嗎?
回復:所謂分居,是指名為一家人,實際上分開生活,多指保留夫妻關係而不共同生活,最後的結果就是兩個人雖然在名義上還是夫妻,但實際生活中卻是各過各的,互不干涉,這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證據之一。
分居與分床睡在法律上是有本質區別的。有時候因為生活習慣或者其他健康原因,成年夫妻之間也可能分房、分床睡,比如打呼嚕、夢囈等,但這與夫妻感情破裂無直接關聯。如果你和丈夫一直以來同住一套房,但感情不和,多數情況下不在同一張床睡,大部分時間不履行夫妻間相互的義務,這種情況下法官開庭時要直接認定同居還是比較困難的,需要結合考察夫妻在此期間的實際情況,輔助其他的證據才能證明確已分居的法律事實。如果一方堅持否認期間一直無間斷分床睡的情況,男方無法舉證證明一直沒有性生活的事實,這類情況下法官一般不認定為分居,會根據夫妻關係的可能性,依法先予調解。
四、同居義務不得強制執行
同居義務不得強制執行,配偶權為身份性權利,依法理人身不得成為強制執行標的。
這與財產權利不同,債權人對財產標的得以主張實際履行,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即便如此,在涉及人身時也有例外規定。在一方違反基於人身依賴關係產生的合同和提供個人服務的合同的情況下,不適用強制實際履行方式,已成為慣例。因為這樣做“涉及人身自由問題。”
五、同居義務可以免除嗎?
同居義務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停止或者免除。同居義務要求夫妻雙方共同生活,包括性生活。但同居義務又不是絕對的,即使在婚姻存續期間具備一定條件也是可以停止或者免除的。我國婚姻法學界一般認為,下列情形構成停止或免除同居義務的充分理由:
1、有正當理由暫時中止同居。如因公務或私務需要,在較長時間內合理離家在外;因健康原因住院治療或其他情形無法全部履行同居義務或只能履行部分同居義務的等。這類情形對夫妻關係不產生負面的或實質性的影響,當中止同居的原因消失后,夫妻雙方自然恢復同居。導致同居中斷一方不需要為此承擔法律責任,法律對這類情形通常不作規定。
2、具有法定事由而停止同居。法律對此帶有專門規定,如夫妻一方違背互負忠實義務時,有不堪同居的事實導致婚姻關係破裂、離婚訴訟期間等情形下,免除同居義務;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協議分居也是停止同居的充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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