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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到走不下去的時候,離婚就是必選之路了,在離婚的時候做為無過錯的一方是可以要求損害賠償,不過大多數人卻不清楚在什麼情況、需要什麼條件才可以要求損害賠償,下面讓深圳離婚律師為您詳細講述離婚損害賠償的具體構成要件。
一、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是指實施了《婚姻法》第46條明確規定的四種違法行為之一。具體包括:重婚;有配偶這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如果實施的是法定違法行為之外的其他行為,例如:吸毒、賭博、通姦、嫖娼、賣淫等行為而至使婚姻破裂導致離婚的,或者實施了前述四種特定違法行為但並未導致離婚的都不屬於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範疇。
二、有損害事實的發生
有損害事實的發生是指配偶過錯方因實施了法定的違法行為而導致婚姻破裂從而離婚,基於此,無過錯方受到的財產或非財產損害,具體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財產上的損害是指,由於過錯方的行為造成無過錯方的財產上的滅失或毀損。包括直接受到的損失和間接上受到的損失。人身損害是指,過錯方的過錯行為造成無過錯方的身體上的傷害。精神損害是指,過錯方因實施特定的違法行為致使無過錯方產生悲傷、恐懼、怨恨、羞辱等精神上的痛苦而遭受的損害。
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應具有因果聯繫
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應具有因果聯繫是指過錯方實施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是導致婚姻關係破裂而引起離婚,並且造成無過錯方物質或非物質損害的直接原因。如果這個關係不成立,則過錯方就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四、實施違法行為一方必須在主觀上存在過錯
實施違法行為一方必須在主觀上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違法行為必然或可能損害配偶的合法權益,並且導致婚姻破裂,而主觀上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過錯並非是離婚行為本身,而是導致離婚的過錯行為。這些過錯行為不僅意味着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和道德,並造成對他人的損害,而且還體現了法律和道德對行為人的否定性評價。
五、有離婚事實的發生
有離婚事實的發生是指違法行為導致婚姻關係破裂,造成離婚的後果。如果不具備該要件,即使有《婚姻法》第46條的四種違法行為的發生,但沒有離婚,則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只有離婚的發生,無過錯方才能行使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離婚是由於一方法定違法行為的後果,而離婚損害賠償則是無過錯方針對過錯方的法定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無過錯方財產、人身和精神上的損害提起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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