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摘要:一般,夫妻在離婚時會作出一些約定,由於缺乏法律知識,有些約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約定,這類約定對當事人沒有法律約束力,所以當對方違反這類約定時,也無法追究其違約責任。那麼在離婚協議中無效的約定有哪幾種呢?下文深圳離婚律師將為您詳細介紹。
1、離婚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2、再婚後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與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
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因此,離婚協議中相關禁止生育的條款是無效的。
3、限定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
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后才開始的權利,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只能由被繼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
除非是被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因而,夫妻離婚時限定一方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既違反法律規定,也無實際意義。
4、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又不及時過戶
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實為對子女的贈與。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涉及不動產大贈與,以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為準。
因此,若離婚協議只約定房產贈與子女卻不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後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5、約定的子女撫育費至子女18周歲以後
養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但該義務有時間限定,即在子女18周歲以前,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在子女18周歲以後,若子女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出現,父母的法定義務即告解除。
在子女18周歲以後,父母對子女的幫助屬於自願行為,沒有法律的強行性制約。
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歲以內,若父母一方經濟條件有限,生活困難,也可以要求降低撫育費的支付標準。
- 我的微信
- 这是我的微信扫一扫
-
- 我的微信公众号
- 我的微信公众号扫一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