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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性行為主要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違背忠貞義務,而與婚外的第三人有性行為。對於另一方來講,這樣的過錯是不可原諒的,因此就會說到離婚的問題。那麼婚外性行為能離婚賠償嗎?下面讓深圳離婚律師詳細介紹:
一、婚外性行為能離婚賠償嗎
對婚外性行為可以要求賠償嗎?修正後的婚姻法,首次確立了過錯賠償原則。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在第一種情況重婚中,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有配偶者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形成事實婚姻的。在重婚中涉及兩個婚姻,前一個婚姻必須是法定婚,而後一個婚姻可能是法定婚也可能是事實婚,如果第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則不存在重婚的情況。如果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沒有形成事實婚姻的,則屬於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第二種情形,與重婚區別的關鍵在於與他人同居時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否形成了事實上的重婚。
既然《婚姻法》僅規定這四種情況才能適用損害賠償,且未加兜底條款,法院不可能隨意擴大損害賠償的範圍。僅有婚外性行為,即使“捉姦在床”,其精神賠償的訴求,也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請求離婚賠償注意事項
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在具體實踐中要注意以下問題:
1、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條的規定,《婚姻法》第46條所說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但是由於沒有規定確定的期限和具體情形,所以在實踐中操作較困難。司法實踐中一般講“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理解為3個月以上。
2、關於有配偶者與婚外同性同居的問題,或者是賭博、吸毒等導致婚姻破裂的,損害賠償於法無據。在實際中,對這種有婚外性關係又不符合《婚姻法》第46條賠償範圍的,人民法院一般在財產分割上作出權衡,主要照顧無過錯方,對有過錯方少分或不分。
3、離婚損害賠償必須是由於《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過錯導致離婚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發生,為離婚談何離婚損害賠償?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當事人提出的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也不會支持的。
相關知識:一、婚外情離婚賠償標準是什麼?
婚外情離婚賠償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為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
由於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因為婚外情離婚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的標準。在實際操作中,由於婚外情概率的升高,婚外情離婚賠償還是有很多人想要了解的。在實際操作中,則需要根據以下標準來確定:
1、婚外情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如,婚外情一方與第三者的行為,是不是嚴重影響了無過錯方的生活。
2、婚外情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
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是否精神抑鬱、恍惚,影響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於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託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3、婚外情過錯方具體的出軌情節。
如重婚與通姦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而通姦行為相對來說,其情節較輕。
4、其他相關因素。
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雙方婚後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應當作為賠償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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