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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胞於深圳辦理遺囑公證之法源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三條,凡遺囑形式符合立遺囑人訂立時或逝世時之經常居住地法律、國籍所屬國法律或遺囑行為發生地法律者,其形式即具法律效力。台胞在深圳進行遺囑公證時,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其司法解釋相關規定。深圳作為經濟特區,其公證機構在處理涉台遺囑公證事務時,亦會遵循《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之規範,以確保遺囑在兩岸皆具法律約束力。
二、遺囑公證之必要條件
首先,立遺囑人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清晰表達真實意願。其次,遺囑內容不得抵觸法律強制性規範,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再者,遺囑所涉財產必須為立遺囑人合法擁有。需特別留意的是,若遺囑涉及深圳不動產,應符合大陸地區關於不動產繼承之相關法規。對台胞而言,尚需提供有效之台胞證及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三、辦理遺囑公證之具體程序
第一階段,立遺囑人需親至深圳具備涉台業務資質之公證處提出申請。第二階段,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包括身分證明、財產權狀、親屬關係證明等。第三階段,在公證員面前明確陳述遺囑內容,公證員將製作詢問紀錄。第四階段,公證處審核遺囑內容,確認符合法律規定後核發公證書。整個過程中,公證員將特別注重保障立遺囑人之真實意願,並確保其理解遺囑之法律效果。
四、特別注意事項
台胞在深圳設立遺囑時,應注意以下關鍵要點:第一,若立遺囑人已在台灣立有遺囑,需明確新遺囑是否變更或廢止原有遺囑。第二,涉及兩岸財產之遺囑,建議分別徵詢兩岸律師意見,以確保遺囑在兩地皆可順利執行。第三,遺囑執行人選任至關重要,建議選擇在兩岸均有辦事機構或聯絡管道之人員擔任。第四,遺囑保管事宜,可考慮於公證處辦理遺囑保管服務,避免將來舉證困難。
五、遺囑之修改與廢止
立遺囑人於遺囑公證後,若欲修改或廢止遺囑,必須依循法定程序辦理。修改遺囑需重新辦理公證,廢止遺囑可透過設立新遺囑或向原公證處申請撤銷。需注意的是,若立遺囑人於台灣另立新遺囑,且未明確廢止在深圳所立遺囑,可能產生法律衝突。故建議立遺囑人在不同地區設立遺囑時,應明確表示是否廢止先前所立遺囑。
六、遺囑執行可能面臨之問題
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可能遇到以下常見狀況:首先是兩岸繼承法規之差異,大陸採當然繼承制度,而台灣地區規定有所不同。其次是證據認定問題,雖有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機制,但具體執行時仍可能遭遇障礙。第三是遺產稅問題,兩岸關於遺產稅之規定存在差異,需事先進行稅務規劃。建議立遺囑人在設立遺囑時即應考量這些潛在問題,並在專業人士指導下完善遺囑內容。
七、專業建議
為確保遺囑能順利執行,建議台胞在深圳立遺囑時注意以下事項:第一,預先諮詢專業律師,了解兩岸相關法律規範;第二,盡可能詳細列舉財產清單,並附上相關所有權證明;第三,選擇具備涉台業務經驗之公證處辦理;第四,考慮指定遺囑執行人,並事先與執行人溝通;第五,定期審視遺囑內容,根據財產變動情況及時更新。透過專業、規範之程序訂立遺囑,可有效防範將來可能發生之繼承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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