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跨境婚姻 财产分割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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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涉外婚姻

一、深港跨境婚姻資產分配的法律準則

在涉及深圳與香港的跨境婚姻案件中,資產劃分往往需要綜合考量兩地不同的法律規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夫妻財產關係首先適用雙方協議選擇的法律;若當事人未達成協議,則適用共同經常居住地法律;如無共同經常居住地,再適用共同國籍所在地法律。具體到深港婚姻,若雙方在深圳擁有共同常住地,通常以內地法律為準;若共同居住於香港,則可能採用香港法律。

二、兩地財產制度的區別

內地採行夫妻共同財產制,婚姻期間獲取的財產一般視為雙方共有。香港則實施分別財產制,夫妻各自名下資產歸個人所有。這種制度差異使得在處理跨境婚姻資產分配時,必須先確認應適用的法律體系。舉例來說,若適用內地法律,婚後購置的不動產不論登記於何人名下,通常認定為共同財產;若適用香港法律,則所有權主要依產權登記判定。

三、不動產分配的特殊規範

針對位於深圳的不動產,根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三十六條,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這表示即使案件在香港審理,深圳不動產的分配仍須遵循內地法律。同樣地,香港不動產的分配則適用香港法律。實務上常見夫妻在兩地均持有房產的情況,此時需分別依據當地法律進行處理。

四、企業股權與投資收益的處置方式

深港跨境婚姻中,經常出現一方或雙方在兩地持有公司股權的情形。按內地法律,婚姻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取得的股權屬於共同資產。香港法律則更重視形式上的登記持有人。處理這類問題時,需審視股權取得時間、資金來源等要素。若適用內地法律,即使股權登記於單方名下,仍可能被認定為共同財產;若適用香港法律,則較傾向保障登記持有人的權益。

五、債務分擔的注意要點

跨境婚姻中的債務問題同樣需審慎應對。依內地法律,為夫妻共同生活負擔的債務屬共同債務。香港法律對夫妻債務的規定較為嚴格,原則上各自承擔個人債務。在確定適用法律後,需仔細辨別債務性質,區分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特別需留意的是,若債務涉及兩地金融機構,還需考量跨境執行的複雜性。

六、證據蒐集與舉證責任

在深港跨境婚姻資產分配案件中,證據收集面臨特殊困難。當事人需準備婚姻關係證明、財產來源證明、收入證明等文件,這些資料可能分散於兩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在內地法院訴訟時,來自香港的證據需經過公證認證程序。建議及早委託專業律師協助蒐集與整理證據,確保其合法性與有效性。

七、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深港兩地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和資產分配判決,需經過特定程序才能在對方管轄區域獲得承認與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兩地法院作出的婚姻家庭案件判決可在對方轄區申請承認與執行。但需注意,該安排對某些特定類型的資產分配判決可能存在限制,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掌握最新司法實踐。

八、專業法律協助的必要性

鑑於深港跨境婚姻資產分配涉及複雜的法律適用問題,強烈建議當事人在訴訟前尋求專業法律意見。資深律師可協助分析案件適用的法律體系,評估資產分配的可能結果,擬定最有利的訴訟策略。同時,律師還能協助辦理跨境證據收集、判決承認與執行等專業法律事務,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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