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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般情況下,男女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是,會對財產作出妥善分割,那麼如何訂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後,還能反悔嗎?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詳細講解。
一、如何訂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夫妻要是準備協議離婚,就需要先寫一份離婚協議書,書寫離婚財產協議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區分被分割的財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對按份共有的財產,按已有之份額進行分割;對共同共有的財產,由當事人自由進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賣自己佔有的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3、不宜分割的財產或者分割後有損價值的財產,應當採取折價、適當補償的方式處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應保留其應得之份額;如有共有人死亡,則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他遺產受益人參與分割;
5、共有財產上有債務負擔的,應明確各共有人承擔債務的份額和償還方式;
6、因合夥終止等原因發生財產分割的,應當提交合夥關係或其他合作關係終止的證明;
7、分割財產應當考慮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體經營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財產,應當對老弱病殘者給予適當照顧;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對無過錯責任者給予適當照顧;
8、權利人放棄法定應當分得財產的,應當向公證機構提交放棄財產的聲明書;
9、被分割的財產需要辦理變更登記和批准手續的,應當明確辦理相關手續的時間。
二、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協議能否反悔?
一般情況下,男女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會對財產作出妥善分割,但現實中,出於法律知識的淡薄;協議離婚時不慎重,考慮不周全;一些當事人為求儘快離婚,一時衝動,草率簽訂離婚協議,對協議內容缺少必要的斟酌;為了達到儘快離婚的目的,而對財產分割作出較大的犧牲,事後覺得吃虧等多種原因,一部分人在離婚後會對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提出反悔,或者與對方協商,或者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配或者撤銷財產分割的部分,由此產生糾紛。
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自願簽訂離婚協議時就應當預測到自己的行為的性質和可能帶來的後果。離婚協議中財產及債務處理屬於對財產的處分,這種關係在法律性質上屬與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屬於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和婚姻法等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受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的約束,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為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該條款規定原則上不改變財產分割協議的約定,除非有特殊情況,體現了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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