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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離婚財產分割
摘要:現行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約定夫妻財產制,乃法律賦予夫妻雙方簽訂婚前和婚後財產處分協議之自由。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內簽訂關於財產處分協議,但是該協議的效力對內對外效力如何?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詳細講解。
(一)夫妻財產約定對內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對內效力是指約定對當事人夫妻自己的效力。
根據民法的一般原理,夫妻對財產的約定一旦生效,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不得隨意變更、撤銷,如果確實需要變更撤銷的,須經由雙方協商一致。
(二)婚內財產協議對外的效力
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所以說夫妻之間所做的財產約定對外生效與否,只有當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時才生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對第三人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
(三)婚內財產協議效力限制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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