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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胞於深圳辦理收養之法律規範基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與《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之規範,臺灣地區人民在深圳辦理收養手續時,須遵循大陸地區相關法令。基於兩岸間特殊之法律關係,臺胞於大陸進行收養時,尚需參照《臺灣同胞在大陸收養子女的有關規定》辦理。收養關係之成立,必須經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完成登記程序,自完成登記當日起始具法律約束力。
二、收養人應符合之法定資格
收養人首先須年滿三十周歲,若為無配偶之男性收養女性,雙方年齡須相距四十周歲以上。其次,收養人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心狀況健康,且無任何不利於被收養人成長之疾病或犯罪紀錄。此外,收養人應具備撫育與教養被收養人之能力,包含穩定經濟來源及適當居住條件。最後,收養人不得罹患醫學認定不宜收養子女之疾病。
三、被收養人應具備之條件
符合被收養資格者主要包含三類:父母雙亡之孤兒;尋無生父母之棄嬰與兒童;生父母因特殊困境無力撫養之子女。若被收養人年滿八周歲,須獲得其本人同意。特別提醒臺胞收養大陸子女時,被收養人必須完全符合大陸法律規定之收養條件。
四、收養流程與應備文件
收養程序主要包含申請、審核及登記三階段。申請人應向深圳市民政部門遞交下列文件:收養申請表、臺胞往來大陸通行證、臺灣地區戶籍謄本、婚姻狀況證明、職業及財力證明、健康檢查報告、良民證等。所有來自臺灣地區之證明文件均需經過公證程序,並由大陸認可之公證機構進行驗證。
五、重要注意事項
臺胞在深圳辦理收養時,不得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若收養對象為孤兒、殘疾兒童,或社會福利機構撫養之棄嬰及尋無生父母兒童,可豁免收養人須無子女之限制。須特別注意,收養關係成立後若當事人協議終止收養,應依法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若收養人未盡撫養責任,或有虐待、遺棄等損害被收養人權益之情事,送養人依法有權要求終止收養關係。
六、法律效果與後續處理事宜
收養關係正式成立後,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權利義務,適用法律關於親子關係之規範。養子女與原生父母及其他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因收養關係成立而終止。臺胞在深圳完成收養登記後,應即時辦理相關出入境手續,以確保被收養人可合法往返兩岸。建議在收養過程中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所有程序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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